厨房排烟
关于提醒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需要注意的几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11-05 23:16:10 文章出处:厨房排烟

  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局和交通局,各图审机构,各有关建设、设计单位:

  近期,我市在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多个项目出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设计不严谨、不细致或设计深度不够,导致项目返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常常会出现的问题,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需要注意的几点,通知如下:

  一、工业建筑(含标准厂房、生产研发楼等)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明确该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是否为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见附件)、是不是真的存在粉尘涉爆等内容。

  二、《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9条规定,“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总平面图时,对地块内环形消防车道需要连通但暂时无法实施的道路(如规划道路),应在建筑总平面图上设计临时出入口,且确保可以在消防验收前实施到位。

  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2.2.8条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设计单位在设计消防电梯前室短边轴线尺寸时,应认真计算墙体及装饰层厚度(如抹灰涂料饰面10-20 mm、面砖饰面20-30mm、干挂石材饰面80-100mm等),确保短边净尺寸不小于2.4米,且短边2.4米尺寸范围内,不应设计安装凸出墙面的消火栓箱及其立管等设施设备。

  四、《住宅建筑规划设计规范》(GB50368)第5.2.1条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设计单位在设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宽时,应计算墙体、保温层、装饰面层等厚度(50-100mm)尺寸影响,确保住宅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小于1.2m。

  五、《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5.1.2条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房屋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1.0h”。

  设计单位在将疏散走道两侧隔墙设计为防火玻璃隔墙时,应明确防火玻璃的选型、规格及具体构造做法,并明确相应吊顶内部的隔断构造做法。

  六、《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第11.2.3条规定,“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建筑门窗术语》(GB/T5823-2008)第2.5条规定,“活动扇是指安装在门窗框上的可开启和关闭的组件”。第2.9条规定,“可开启部分是指门或窗活动扇的总称”。

  设计单位在新设计此类外窗时,应在外窗洞口尺寸计算时预留洞口与外窗附框之间的安装空间(每边至少50mm,附框安装好后填实),同时在门窗详图中计算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规范的可开启外窗面积要求。

  七、施工图设计中预留大空间灵活分隔,分隔方式暂时无法确定,在施工图中用虚线表示的,应确保无论虚线表示的隔墙是否实施,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八、消防控制室、风机房、消防专用水泵房以及防火阀执行机构等需要人员操作、检修或物品吊运的部位,设计时应留足可供人员操作的空间。

  九、地下车库的消火栓优先设置在靠近车道的位置,易于识别,便于取用。设置在靠近车位时,应预留足够空间,便于消火栓设备取用,且不影响停车位车辆开门(含后备箱门)。

  十、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明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管网中管材的材质、厚度、承压强度、管网的敷设要求等内容。

  十一、《供配电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052)第3.0.2条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出现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供配电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 50052)第 3.0.7条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涉及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提请供电部门明确供电方案,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明确具体做法。

  十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3.6条规定,“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

  在实际火灾发生时,高位排烟窗手动开启装置难以起到及时排烟的作用,设计单位在新设计此类排烟窗时,应优先选用手动和电动相结合开启的方式。

  十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 4.4.8 条规定,“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可不低于 0.5h”。

  设计单位在设计汽车库时,应明确排烟风管防火保护的具体做法,满足排烟管道能抗住火焰的极限要求。

  十四、《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第5.2.1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部顶棚部位装修用到的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设计单位在设计高层民用建筑内部顶棚部位装修时,应绘制顶棚各部位装修大样详图,标明所采用的装修用到的材料及其燃烧性能等级。

  十五、《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第6.7.6条规定,“总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第6.7.7条规定,“户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十六、幕墙、装修、智能化等专项设计应满足主体工程设计时提出的消防设计有关要求,不得降低主体工程设计的消防标准。涉及改动主体工程设计内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做改造设计。

  十七、地块内有多个单体建筑,需对部分单体建筑分期先行验收的,先行验收的单体建筑应满足竣工验收的消防技术规定要求,包括与验收单体建筑相关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专用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消防功能等。以上内容涉及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及时提前变更。

  单体建筑体量较大,需对局部部分先行验收的,局部验收部分与非验收部分要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防火、防烟分隔,并满足竣工验收的消防技术规定要求,包括局部验收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规定要求,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可独立运行,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道能够正常使用等。同时,与局部验收部分相关的其他消防基础设施,如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池(水箱)、消防专用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房等,都应满足消防技术规定要求,并同步验收。以上内容涉及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也应及时提前变更。

  十八、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因设计不严谨、不细致,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2.4.3条: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泛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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